顾骏:社会组织无须挂靠主管单位的考验在后面

近日召开的2011年北京市民政工作会议透露,今年起北京市的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将无须挂靠主管单位,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北京的做法得到各界人士肯定,被看作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信号

  内地一直存在一种现象:一方面,公众希望政府尽量减少对社会事务的包揽,政府也愿意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但苦于找不到有足够能力承接政府卸下的社会事务的社会组织。另一方面,政府又规定,申请登记的社会组织必须找到愿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通常有行政背景的机构。这不仅不利于社会组织发育和发挥作用,也使政府对此的管理出现诸多疏漏,加上许多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业务不熟悉,主管有名无实,严审批,疏监管,最后往往导致有活力但没背景的社会组织难以成立,有背景得以成立的社会组织易演变为二政府,不但违背社会组织的服务宗旨,还搅乱了市场秩序。

  北京市放宽关于业务主管的要求,为北京及其他地方的社会组织获得合法身份、正常开展业务,带来了希望。不过必须承认,放宽社会组织成立条件,要建立在强化民政部门工作的基础之上。现在,双重主管中的那个难以落实的业务主管逐渐退出,社会组织的真正主管——民政部门——的责任必须完全落实;相应的,从审计到账目公开等一系列管理要求必须执行到位。

  更重要的是,行政性条件放宽之后,需建立以法律为框架的社会组织规范运作体系,这是对社会组织乃至整个社会领域健康发展具有长远意义的关键环节。社会组织内靠价值观驱动,建立自律机制;外靠法令政策,接受他律规范。在服务社会、服务特定人群、服务公益的过程中,社会组织一方面要坚持志愿奉献,拒绝市场的诱惑;另一方面要追求公共目标,防止政治化倾向,以完整的民间、非营利的性质,建立与政府的相互信任,积累社会公信力,引导各类资源进入社会领域,并通过社会企业等形式,以接近乃至超出市场的效率,履行第三次分配的角色功能,增进全社会的公正和福祉。

  这些过程目标和结果目标的达成,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可以预见,随着对社会领域认知的成熟和深入,有关慈善、志愿、公益等内涵的法律界定将愈趋精确,社会组织成立、运作和发展都将更规范。彼时,今天看来有必要存在的政府包揽和行政干预,也将有选择地退出,社会组织将以大贡献小风险,助推小政府大社会格局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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