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志愿精神与公民意识

 

李培超

北京奥运会是奥林匹克精神充分展现的舞台,也是志愿精神闪耀的舞台,更是提升全民族公民意识的重要契机。

志愿精神是指志愿者所表现出的精神风貌,这种精神风貌集中体现为:担当社会责任,体现社会良知;热爱公益事业,坚持无私奉献;团结周围民众,帮助困难人群;投身慈善义举,升华自我灵魂等。

生活中,志愿者的身影随处可见。特别是在一个非同寻常的年份里,志愿者的形象更加伟岸,他们将志愿精神展现得淋漓尽致。在抗冰救灾的日子里,他们不畏严寒,铲冰除雪,运送食品,疏导车辆,救助滞留人群,带动民众参与。被人们看成冰天雪地中坚定跳动的火焰的他们,不仅给许多人送去了温暖,而且还照亮了人们前行的道路。在抗震救灾的日子里,他们出现在一切需要救助的地方,义务献血,开辟道路,救送伤员,传递信息,心理治疗。在整个民族谱写的撼天动地的大爱无疆的颂歌中,这些志愿者是最先跳动的音符。在奥运会筹办和举办的日子里,志愿者成为了北京第29届夏季奥运会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将有10万赛会志愿者、40万城市志愿者、100万社会志愿者、20万拉拉队志愿者参与奥运志愿服务。每一次成功都凝聚着他们的汗水,每一次经历都留下了美好的记忆,每一次微笑都是传播爱心的种子,每一次付出都收获成长的快乐,每一次合作都绽放团队的精彩。联合国副秘书长阿齐姆·施泰纳指出,把为奥运会服务的志愿精神转化成为公众福利服务的志愿精神将是北京奥运会留下的重要遗产之一。他认为,北京奥运志愿者不仅是北京和中国的外交家,也将成为推广志愿精神,尤其是致力于推动社会发展的志愿精神的外交家

人们欢迎志愿者,赞美志愿精神。但是,也有人在理解和把握志愿精神的意义时存有一定偏颇,习惯于仅仅从这种精神的物化层面上思考问题,即认为发挥志愿精神的最大意义就在于为社会、为社区、为家庭或为个人做了许多好事,解决了很多麻烦和难题,从而简单地把志愿者看成是做好事的人或好心人。

毫无疑问,志愿者是为社会和他人做好事的人,志愿精神的精髓或核心就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但是把志愿者仅仅看成是做好事的人、好心人,把志愿精神仅仅看成是个人道德良知的体现,则窄化或降低了志愿精神的意义。从根本上说,在我们的生活中,志愿者的出现和志愿者队伍的迅速扩大,以及志愿精神的弘扬,是公民意识提高的标志,因而是民族凝聚力提高的明证,也是社会和谐、文明的体现。志愿精神与公民意识是彼此联通的,志愿精神是我们社会的宝贵财富。

 之所以说志愿精神与公民意识是联通的,是因为二者都体现了对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担当。志愿精神是以人们对社会高度认同和自觉归依为前提的,因而它体现着人的社会性本质,体现着个人对社会的一种积极态度和对个体生命价值本质的把握。所以,越是在国家和民族面临重大考验和挑战时,志愿精神越是表现得空前活跃。公民意识也是对国家、民族和社会的一种责任意识。公民不是一个简单的名称和概念,它是一种身份的确认,这种身份的确认最主要的是通过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现实关系获得的。公民是一个有着明确的社会规定性和权利义务要求的清晰的自我,这样的自我不是建立在个体自我规定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社会规定的客观基础上,所以公民必须体现出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关心,这正如梁启超在1902年的《新民说》中所指出的:公民之资格,可以参与一国政事。所以,公民意识就是公民所具有的对社会、国家和自己关系的自觉的认识、定位,以及所表现出的基本的价值观念。可以说,对国家和社会责任的自觉担当,是志愿精神与公民意识在最高意义层面的交融。

 之所以说志愿精神与公民意识是联通的,是因为二者都是公共理性的体现。公共理性体现了社会公共生活的客观要求,体现了社会成员对公共领域利益关系的正确把握和对共同生活准则的认同与信守。它倡导的是以关爱社会和他人利益为价值取向,引导人们走出私人生活的空间,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与人们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和公共生活的欢乐。毫无疑问,志愿精神和公民意识都是生活领域分化的产物,是公共生活空间不断扩大和人们对公共生活依赖性不断增强的产物,而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就是人们的自由度不断提高,而自由在本质上并不是摆脱社会规定所获得的自我放纵,它意味着人们参与和分享公共事务的能力的提高和可能性的增强。只有在公共生活中充分展示自我并获得高度肯定和认同,人才能获得最完美、最深刻的自由体验。志愿精神与公民意识虽然并不是崭新的概念或命题,但是它们却是在我国实现改革开放、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社会背景下才实际地生根发芽的。改革开放的实践过程是催生志愿精神和公民意识的过程,也是公共理性不断得以彰显的过程。实践证明,志愿精神和公民意识的发育生长,对推动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谐产生了重要作用,即通过引导、鼓励人们关心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在整个社会形成了健康的权力制衡力量,促进了多元利益关系的协调和权利保障,形成了反思对话的互动协商机制等,从而促进了广泛的公民参与,提高了公民的自由自主、理性自律、自主发展的能力,营造出和谐的社会氛围。

之所以说志愿精神与公民意识是联通的,是因为二者都指向一种应然的人格境界。精神和意识都是人的属性,志愿精神和公民意识所体现的是人所应当具有的本质或应当达到的人格境界。这种人格境界主要就体现为对国家的无限热爱,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对社会和他人的高度负责,对充分行使权利和认真履行义务的执著以及应当具有的独立、自主、自信且能够自我约束、积极向上又宽容大度的品质。培养高尚的人格正是发扬志愿精神和培育公民意识的最终目的所在。

把握志愿精神与公民意识的相关性,不仅要进一步提高对志愿精神重要意义的认识,更重要的是要寻求一条培育和提高公民意识的路径。今天,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文明进步、人民幸福等都需要培育和提高公民意识,而扩大志愿者队伍、弘扬志愿精神无疑是培育和提高公民意识的最重要途径之一。志愿者来自民间,因而可亲可信;志愿者无处不在,因而有广泛的影响力;志愿精神是在平凡中透显出伟大,因而有很强的示范性和感染力。我们可以从弘扬志愿精神开始,直接通达提高公民意识的目标。

当然,志愿精神和公民意识的发育生长并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是需要全社会用心呵护的。志愿者队伍在我国出现的比较晚,虽然发展速度很快,但是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如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虽然对志愿者心存钦佩和尊敬,但是自身参与性并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志愿者队伍规模的扩大;还有人认为志愿者是好心人,是无私奉献者,因而总是希望把自己不愿意承担的脏活、累活推给志愿者去承担。此外,我国的志愿服务尚处于初级阶段,各项规章制度还很不健全,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受到种种限制等。这都说明,弘扬志愿精神,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当我们欣赏精彩的奥运比赛,为体育健儿的精彩表现热烈鼓掌时,不要忘记对那些在赛场内外忙碌不停的默默无闻的志愿者表达我们的敬意。北京奥运会是奥林匹克精神充分展现的舞台,也是志愿精神闪耀的舞台,更是提升全民族公民意识的重要契机。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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