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杂志(2008-05-05)
【编者按】
当灾害来临之际,民间公益捐助是国家财政救济的重要补充,本来是件值得大力提倡的事情。但是,一少部分企业却借机上演“捐赠秀”,开出“空头支票”。
民间慈善捐赠在当下是一种稀缺资源,尤其是先富起来的群体及企业吝于慈善,更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
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1998年发生洪水灾害至今,十年过去了,当初的“捐赠秀”仍在不间断地上演。“捐赠秀”者是典型的社会效应牟利者,其中暴露出的问题,恐怕不仅仅是空泛的道德谴责所能解决,更需要在法律制度上加以规范和制约。
- 本刊记者 侯兆晓
一个省3000多万元的赈灾“空头支票”
社会各界纷纷为2007年岁末的南方雪灾慷慨解囊,确实让人体会到了“雪灾无情人有情”的温暖。
但是,2008年3月1日湖北省民政厅赈灾接受办公室的一则消息却令舆论哗然:截至目前,我省共接受捐款1.06亿元,实际到账仅7383万元。为此,省民政厅呼吁:请爱心企业迅速将捐款汇到捐赠账户。省民政厅表示,为体现社会诚信,将对捐赠中开“空头支票”的企业公之于众。
消息一出,舆论指责的矛头对向了那些玩“捐赠秀”的企业,有人认为,这些企业利用雪灾作了免费广告宣传,是社会效益的直接受益者,简直是在发“国难财”。
3月14日,事有转机。湖北省民政厅的一位工作人员向外界透露,上演“捐赠秀”的企业全部兑现了“空头支票”。
尽管事后湖北省民政厅的有关人员也出面为拖欠捐赠款的企业打了圆场——由于企业当时并未与民政部门签订完备的捐赠合同,也未规定捐款到账的最后期限,所以没及时将资金到账的认捐企业也并未违规。但是,舆论普遍认为,补交行为的发生绝不是因为“捐赠秀”企业的良心发现,而是省民政厅抛出了“将开‘空头支票’企业公之于众”的“撒手锏”。
有专家认为,公益捐赠成了“捐赠秀”,其组织者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实施捐赠的程序有问题。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是惟一一部规范性法律,该法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于是,有人质疑湖北省民政厅,为什么不和那些开“空头支票”的企业订立完备的捐赠协议?为什么捐赠协议不约定最后的捐赠期限?既然尚未依法将必须手续履行到位,又为什么大张旗鼓地在媒体上公布捐赠单位和数额?
其实,“捐而不赠”已经跳出了道德规范的范畴。有专家指出,出尔反尔的“捐赠秀”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国内慈善捐赠、赈灾救助的困境:管理不善、监督不力、法律乏力等。
国内企业捐赠水平不高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早在几年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和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在上海进行的一次对大中型企业捐赠公益情况的调查表明,在503家企业中,465家(占92.4%)自成立以来有过对社会的捐赠行为。但捐赠金额仅相当于其当年营业收入额的0.392%。“而在美国,对大型的公司来说,这几年平均捐赠是利润的1%。”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现代慈善理念的缺失,现代慈善观念应该是,政府负责保障,民间负责慈善——政府的责任是完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这一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慈善由非政府的民间机构来实现。而我国的慈善采取的是行政主导,用行政手段搞慈善,效率相对高了,但有时就会伤害慈善捐赠的自愿原则,摊派(变相摊派)现象时有发生。捐非所愿,捐赠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就难免大打折扣。
搞捐赠时轰轰烈烈、热闹非凡,可是事后,捐赠款何时收回、财物如何发放、过程如何监督等问题却鲜有人关注。“捐赠秀”企业正是看到了管理上的漏洞才会诺而不行。
“沉疴”十年未除
1998年的洪灾至今似乎仍历历在目,十年前的“捐赠秀”与现在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当年11月26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举了牌子不捐年底一律曝光》一文,就当年抗洪救灾6亿元募捐款有一半没到位的问题,采访了原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多吉才让说:“到年底还不能兑现承诺,我们就曝光。”
北京市民政宣传中心的一位官员介绍说,北京市接受救灾捐赠事务管理中心在没有重大灾害的平常年份收到社会捐款约2000~3000万元,比如2002年收到的公益捐赠是1980万元。该中心作为2003年“非典”捐赠最主要的接收单位,在“非典”时期,一个月里接受的捐赠款物相当于平时25年的总和。这样巨大的增长使得该中心在人员调配、资料统计、物资储运、硬件设施等各个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同时,仅把捐赠当成一种制造广告形象和轰动效应的商业炒作的“做秀”企业在“非典”捐赠中表现得很“突出”。
十年过去了,“假捐赠”企业仍有“做秀”的舞台。
这不仅仅反映了现有法律规定过于粗疏的问题,更是一种社会救助工作价值取向的理念问题。不转变观念,即使今后就此方面立法仍然存在掣肘难题。
一位不愿具名的民政官员向记者分析说,必须转变社会救助工作的价值取向:
一是由恩赐观念向权利观念转变。传统社会救济含有明显的恩赐观念,救助者常常以观世音自居,受救助的群众往往感恩戴德,这种行为是与现代社会救助有着本质区别的。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实施社会救助是其应负的由法律规定的社会责任,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恩赐;对于公民来说,获得救助是其应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的增强,要用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救助”取代传统意义的“社会救济”,以转变传统的恩赐观念。
二是以物为本观念向以人为本理念转变。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上,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任务似乎就是分配款物,往往把争取上级的救助资金作为一项中心工作,一旦款物分配完毕,救助过程也就结束,使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心转向了以物为本。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从维护人权的角度认识社会救助工作,弘扬以人为本的现代理念,使救助对象的生存权、发展权得到应有保护。